本报讯(记者叶平生通讯员张文雄、张茉)记者昨天从增城市有关方面获悉,该市检察院近日对一个专门绑架发廊卖淫女勒索钱财的犯罪团伙提起公诉。
歹徒在旅店强奸发廊妹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黎某某3人,因在增城市新塘镇找不到工作缺钱用,便商量策划以嫖娼为由,骗出发廊里的女孩,再将她们绑架,勒索她们的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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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顺利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黎某某又密谋继续绑架勒索发廊女。去年1月12日21时许,由被告人杨某某窜到增城市新塘镇白江村某发廊以叫发廊女邵某某“出钟”为借口,将邵某某骗至黄埔区南岗镇某旅店房内,采取殴打、持刀胁迫等暴力手段,强迫邵某某打电话给发廊老板张某某,交赎款到被告人一伙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随后将被害人带至增城市新塘镇某出租屋内关押。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黎某某还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邵某某多次进行轮奸。
1月18日发廊老板张某某汇了人民币4000元到被告人指定的账户内,但被告人一伙认为钱少,遂强迫邵某某到广州市黄埔区某发廊内卖淫。直至2006年1月20日,被害人邵某某找到机会求救才被民警解救出来,随后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等一伙。在审查阶段,被告人一伙还交代在绑架邵某某的同时还采取同样手段绑架了另一发廊女。
黎某某犯罪时未满18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绑架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总刑期为38年,决定执行刑期20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刑期为39年,决定执行刑期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黎某某因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他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元;总刑期为27年,决定执行刑期19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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