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企改制中对职工安置实行“三不”原则
全力维护下岗职工权益
凡职工安置方案未获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未落实的国企,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
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古国真
本报广州电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近日,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下发了有关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文件,对我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标志着我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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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管理费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费用,可从改制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中支付。不足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统筹解决。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整体改制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从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中解决。本级国有资产收益企业留成部分不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地方财政解决。
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促进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计税工资人员基数真实性的审查,包括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得列入企业税前扣除基数。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由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组成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建设。在社区(村)中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承担协调劳动关系有关工作,使劳动纠纷的解决更简便、快捷。
文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追究欠薪企业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有充分理由认为企业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在付清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前,不得参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投标,依法暂停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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