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满女士两年前意外怀孕,当时去4家中医门诊部检查时都被认定是更年期综合症,结果生下孩子后两年还不能上户口。为此她将4家中医诊所告上法庭,索赔7万多元。昨天,4起案件同时在西城法院宣判,满女士的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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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满女士身体出现心慌、闭经等症状。由于此前其女儿的病就是中医治好的,因此这次她相信中医,来到北京鹤年堂医药公司中医门诊部。接诊大夫认为这些症状属于更年期反应,并给她开出中药进行治疗。此后她还看了其他中医,结果都没有检查出其怀有身孕。2004年11月1日,满女士在广安门中医院就诊时被发现已有足月身孕,3天后剖腹产下一子。
2006年4月,满女士起诉到法院称,孩子的意外出生,给其家庭带来很多经济和心理压力。因为超生,一直无法上户口,丈夫也因此下岗,家庭生活十分拮据。而且由于其不知怀孕,在孕产期也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和营养,得了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再加上外界的种种非议,她的压力很大。
满女士认为,因为鹤年堂的中医诊断错误,导致她不能了解真实情况,失去了终止妊娠的机会。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其就诊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2万多元。
同时,满女士也将其就诊过的北京金象复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城百万中医门诊部、北京同仁堂连锁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告到西城法院和崇文法院。而为方便满女士诉讼,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和裁判,最后市高院决定,由西城法院审理这几起案件。
几家被告则认为,根据处方记载,满女士作为育龄妇女,去检查时从来没说要检查是否怀孕,所有症状都是她口述的。诊所据此进行的诊疗行为不是损害行为,孩子健康状况也挺好。他的出生不是损害事实,其出生与诊所的诊疗行为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认为,满女士作为育龄期的女性,并曾经历过生育过程,应该具备检查是否怀孕的就医方式的常识。但满女士就诊时所述病症涉及的是身体不适。被告根据其病症进行诊断并开具处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造成损害后果。满女士生育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庭宣判后,满女士表示将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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