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送报员刘先生在一次送完报纸返回单位的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但因其属于酒后驾驶并私改三轮车,还闯红灯,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刘先生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结论。昨天,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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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4日中午,41岁的刘先生驾驶三轮车送完报纸返回单位的途中,在海淀西四环辅路南沙窝桥下与一辆小轿车和一辆大客车相撞,刘先生多处骨折。
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刘先生当时体内酒精含量为68.1mg/100ml,驾驶的是一辆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且属于闯红灯行驶,因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此认定,事故是因刘先生的不法行为造成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因此对刘先生做出非工伤的认定。
刘先生则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酒后、私自改装车、闯红灯”的行为也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管受伤害的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因此他认为,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一个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权力。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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