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1月8日电(孟祥印)吉林省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长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今后,在长春打工的农民工都将被纳入工伤保险政策覆盖范围,参保的农民工一旦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都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帮助。
“试行办法”规定,招用农民工,并且在长春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都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费。保费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可享受以下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外地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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