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于洋)一民工帮驾驶员王某搬运水泥板受伤,家属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不料驾驶员赔偿款还未了清,昨日,王某又成了被告。受伤民工在前次判决后不久病故,其家属再次将王推上被告席,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偿金等总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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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水泥板被摔成植物人
2005年11月21日下午,王某驾车将水泥板运到南岸二塘某工地,并叫来叶某及梅某等8名民工下货。在下第二车水泥板时,天已黑尽,无灯的工地一片漆黑。
因前面的民工在抬板时不慎晃动了一下,站在板上的梅某被重重地摔了下来。梅某当即被送到巴南区第二医院医治,诊断为重症颅脑损伤(濒死型)。来自渝北农村的梅某,因家里无钱继续治疗,家人只得将已成为植物人的梅某抬回家。每天通过鼻饲等方式给梅某进食些流质食物。
起诉得胜 获赔2万余元
去年年初,梅某家属以梅某为原告将王某告上法庭。原告诉称,王某打电话叫梅某等8人为其下货,形成了雇佣法律关系。梅受伤理应由王某承担责任,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他的一车水泥板是卖给工地上的徐某的,是徐某叫他请人下货的,而且工钱也是徐某出的,责任应该由徐某承担。于是,徐某被追加为第二被告。
徐某辩称,他从王某处购买水泥板,王某承诺负责将水泥板送到指定的地点。梅某等人是王某喊的,是王某的雇工,梅某受伤与他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王某与梅某形成雇佣关系,判决王某赔偿梅某2万余元。
民工死亡 家属再次索赔
2006年6月19日,法院的判决早已生效,但此时,原告梅某终因伤重不治死亡。2006年年底,梅某的父亲、妻子及一双儿女再次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0万余元。
昨日,南岸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二次当被告的王某昨日在庭上仍然称他没有责任,他是在为徐某运水泥板,只是帮徐打了个电话叫人。法院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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