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莹)储户罗女士自称在工商银行取1万元美金时其中有27张假币,最终被银行没收。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由于罗女士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所诉事实,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一审驳回了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 |
2006年1月17日中午,罗女士与丈夫到工商银行地安门支行下属的鼓楼外大街储蓄所取了1万美元。银行工作人员将1万美元(面值100美元)整捆取出,在验钞机上检验后打捆交给罗女士。11时43分罗女士离开柜台,11时44分离开储蓄所。7分钟后她又到附近的光大银行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罗女士拿出的1万元美钞中有27张是假钞。随后,罗女士与光大银行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到工行储蓄所要求复检,经数次确认,27张美元为假钞,光大银行随后对假钞予以收缴。
罗女士称,工行储蓄所的布局使得其根本看不见验钞的过程,柜台上也没有外币验钞机能让她自己检验。因此银行没有当面点清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银行是否尽到当面验清的义务及其给付的钱币是否存在瑕疵。当面验清是双方互动过程,在银行将货币交给取款人后,取款人如果认为银行方没有验清货币,对货币数量、质量有异议,可采用多种方式要求银行检验,而其离开银行的行为应视为对银行给付货币数量及质量的认可。罗女士从工商行取出钱后到光大银行进行下一笔业务有一段时间,罗女士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段时间内的事实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原封未动,因此她所称这笔钱中有假币法院不能采信。J001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