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早上,笔者在央视体育频道“体育晨报”节目看到关于国家乒乓球队2007冬训条例中一条令人震惊的罚则:对严重违反冬训条例的队员,将可以在国旗下罚站两天。 虽然国乒冬训条例的上述罚则是为了强调纪律,然而,这一罚则的违法性显而易见,极易构成对青少年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伤害,建议早日依法废止。 众所周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罚站,意味着对受处罚者人身自由的限制;罚站,不仅是对受处罚者的体罚,也是对其人格尊严的贬损和伤害。因此,你翻遍法律,绝对找不到任何可以让人罚站两天的法律依据。即便以国旗为道具,也无法掩饰这种处罚方式的违法性。 违法的处罚方式,可能会带来难以估量的严重后果。据央视《法治在线》节目报道,去年4月,15岁的女中学生小敏被老师在国旗下罚站40分钟后羞愤难当、跳河自尽。国乒的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举世闻名,但是,严明纪律绝不能超越法律的边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乒乓球队中就有一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这些涉世未深、远离父母的孩子来说,当两天的罚站一旦与共和国的象征——国旗的权威性密不可分的时候,对他们心理的伤害也许更甚于体罚的伤害,谁能保证类似的悲剧不会在他们身上重演呢? 如果说,中学生小敏被罚站后的自杀,只是一个法盲教师个人行为的恶果,那么,乒乓球队关于面对国旗罚站两天的“条例”,则从个人法盲行为“提升”到制度化的抽象管理行为,该“条例”覆盖下的所有被管理对象都可能成为被非法处罚的对象。社会并没有从小敏自杀的典型个案中自然而然地吸取应有的教训,反而使类似的法盲行为强化、抽象化,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我们不能不承认,我们对具体管理和抽象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关注有些本末倒置、轻重失调。违法个案有人管,违法制度却往往无人查究。尽管我国《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是,对于一些公共权力机关和单位越权制定诸如罚站、搜身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处罚公民的抽象管理行为,至今尚没有明确处罚措施。这些违法制度的受害者也难以通过法律救济废除相关违法制度或条款。对违纪队员在国旗下罚站两天的规定,无论是从宪法对公民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的保护,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角度来看,无疑都是明显违法的条款。然而,这样的条款偏偏堂而皇之进入了上述“条例”。国乒的竞技体育地位全球独尊,并不表明我们的管理已经尽善尽美,上述瑕疵“条例”的出台说明,国乒内部“立法”并没有相应严格的法律把关机制,而国家和社会的监督还没有抵达单位内部抽象管理的深层,加之我国专业运动队伍管理中还缺乏类似国外运动员工会等代言机制的参与,法盲罚则的出现就不足为奇了。 2008北京奥运正日益迫近。我们的各项准备中,也应当包括“法律”二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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