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新年伊始,有59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与我们同行。同时,让笔者关注的还有,广州律师周玉忠就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司法解释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上书(1月7日《法制日报》)。 质疑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已非一日。激烈的争议和理性的思考,仅解决了部分问题,即在个别地方获得了有条件的纠正,但却没有整体上触动制度根源。广州律师周玉忠选择新年第一天上书,意图是明显的。用他的话说,是因为2007年元旦这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开始实施,申请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实行监督是《监督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应当说,周律师上书选择的时机是正确的。因为《监督法》的实施,表明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司法解释已是一项法定权利,也意味着公民的上书能够引起监督审查程序的启动,不至于像此前的上书那样石沉大海,没有回音。 严格来讲,对律师上书意义的理解还远不止于此。说实在的,近年来,笔者作为一名密切关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注视着法治进程的每一个进步,从事件到判决,从个案到制度,尤为每一次的公民上书、每一起的公益诉讼而感到触动和欣慰。因为在笔者看来,所有这一切,都是法律职业者和现代公民在对中国法治行使“监护权”,是法治社会中公民主体意识彰显、权利意识增强的集中体现,这既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进步的坚强后盾。 法治需要“监护人”,法治更需要锱铢必较的“监护人”。现代法治需要两个方面的决定性因素,一是制度的因素,二是人的因素。古希腊的法学家就称,法治就是良法以及良法得到较好的执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重要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但好的制度得到全面的执行更是法治的灵魂所在。中国古人对法律的理解更为直接和明显,称“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都意味着,法律制度的实施,法治的实行,离不开“监护人”。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法治尚处于“婴幼儿”时期,从立法到执法,从司法到守法的各个环节还很不成熟,迫切需要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和公民积极承担起“法治监护人”的角色,呵护它,维护它,并为它不断纠偏。 国家立法本身还不完备,法律内部和相互之间还存在许多空白、漏洞、矛盾和冲突,比如国家赔偿还未包含精神损害,刑事被害人还不可以单纯就精神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多方面的精神权利还得不到保障;互联网时代的虚拟财产还没有法律地位,网民的权益在法律上还没有着落;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公益侵权的法律救济还不到位,等等,所有这些都有待于“法治监护人”指出来,发出呼吁,唤醒立法者,最终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各级立法还不统一,还有大量的权力僭越和内容抵触,地方凭借合法的立法权,大行地方保护主义之风,疯狂限制公民权利,行政立法大肆攫取公共权力,捞取部门利益,架空了法律的权威,消解了法律的尊严,像强制婚检、全面禁摩、禁电、养路费征收之类的立法,迫切需要“法治监护人”发出质疑之声,把问题提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裁决。如果不是“监护人”的呼吁,收容遣送制度也不会如此迅速地被废除。 另外,司法程序还不够合理,还有悖正当程序要求,于是“监护人”不得不为一个死刑犯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而大声疾呼、奔走相告;行政执法还不严格,还存在明显的理解偏差、观念落后和漠视人权之嫌,于是“监护人”也不得不为警察执法中的“示黄”行为而上书最高立法机关,不得不为现行户籍制度的各种弊端而喋喋不休、苦口婆心。同时,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在现行体制下还有不受制度约束之权力,于是“监护人”还不得不企盼权力透明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有人说,法治乃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现代法治的监护人。而笔者要说的是,在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现代公民与正在形成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样,都是中国法治不可或缺的监护人。因为“刁民”王海的打假,王刚博士的状告以及“诉讼狂人”郝劲松的“5角钱诉讼”,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法律的实施,推进了法治进步。 总之,中国的法治建设需要锱铢必较的“监护人”,而且,你、我、他都是中国法治“监护人”中的一员,关键问题是我们有没有意识到这个角色和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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