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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首次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提出“司法和谐”理念 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正于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并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的司法环境。

  肖扬说,“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

  肖扬表示,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

  “坚持司法和谐,必须注重创建和谐的诉讼秩序。”肖扬说。他还进一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要求:

  要明确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协同推进诉讼的进程。

  要积极创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切合实际地采取各项措施,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

  要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

  要注意协调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共享和谐。

  要注意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充分发挥不同审级法院的功能作用,避免互相推诿或矛盾上交,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要妥善处理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此外,肖扬还表示:“要努力实现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关系协调,在尽可能审判透明和依法接受监督的基础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民事审判·工作重点]

  最高法院称六类案件须“重点调解”

  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

  加大司法调解力度审结民事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是在新时期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利益协调机制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5日明确:六类案件须“重点调解”。

  这六类案件是: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形不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对于需要着重调解的案件,可以考虑在审限上采用延长等办法相对灵活地进行把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

  他提出,当前,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力争形成柔刚相济、公信力高的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也要防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盲目攀比调解率的现象。

  肖扬指出,要将司法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不仅要继续加大庭前调解和诉讼过程中的调解力度,必要时也可以在裁判文书虽已签发但仍未送达生效前进一步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

  同时,要进一步从制度上探索推动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要按照即将施行的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对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促使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民事审判·当前问题]

  肖扬称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尚待加强

  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从当前民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公众对公正司法日益增长的期望值还有相当的差距。

  “民事法官队伍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肖扬坦言:少数法官司法观念陈旧,忽视审判规律,对少数案件感到事实难认、是非难判、纠纷难了,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少数法官审判知识老化,对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够熟悉,对新类型案件、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能力不强;部分法官经验不足,驾驭庭审、运用调解等能力尚有差距。

  “此外,还有的法官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对待当事人态度生硬,极少数法官自身不正,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给人民法院造成了十分严重的负面影响。”肖扬说。

  据了解,目前,全国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工作的民事法官共有39963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27335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1636人,本科学历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占68.4%。

  肖扬直言民事审判“三大薄弱环节”

  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5日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直言:“当前,我们的民事审判工作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和不相适应的地方。”

  肖扬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他所说的“薄弱环节”:

  首先,民事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从全国来看,近年来,民事法官年人均结案达到120余件。特别是在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一个法官一年办几百件民事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法官的正常休息和休假得不到保证,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案件激增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案件积压和少部分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也影响了审判质量,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制约了民事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其次,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肖扬说,在愈加繁重的审判任务面前,一些地方民事审判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对法院审理的一部分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涉及地方或部门利益的案件,有的部门仍然存在不配合、甚至不当干预的情况。少数当事人以非诉讼渠道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个别当事人以自伤、自残、自杀等威胁,或者攻击、伤害、侮辱、谩骂法官,使民事审判法官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

  此外,民事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尚待加强。从当前民事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来看,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与公众对公正司法日益增长的期望值还有相当的差距。

  人民法院将着力办妥10类民事案件

  ①要妥善审理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

  ②要妥善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事关民生问题的案件

  ③要妥善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④要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⑤要妥善审理涉农案件

  ⑥要妥善审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企业兼并、破产重组、产权转让等案件

  ⑦要妥善审理好金融证券案件

  ⑧要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⑨要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

  ⑩要妥善审理群体性案件

  2001年至2006年11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3938477件(不包括执行案件),其中逾8成是民事案件,共计28758112件。

  民事审判新举措

  中基层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放宽

  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原则由基层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记者6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适当放宽;同时,婚姻家庭等8类案件原则上也将不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考虑到以下因素: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案件标的额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结合起来,当事人跨区域、争议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进行一审;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便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最高法院称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

  院长庭长不能直接审判案件

  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审判职责,逐步实现合议庭负责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曹建明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充分尊重合议庭的合议结论,院、庭长参加庭务会、审判长会议讨论案件,可以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但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长、庭长直接行使审判权,应当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方式。

  曹建明表示,要正确处理合议庭直接裁判与院长、庭长审核之间的关系,按照逐步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的要求,结合案件类型和案件处理方法,将审判管理与监督者审核和签发裁判文书权限制度化。

  曹建明说,要进一步增强审判透明度,落实审判公开,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其诉讼权利相关的审判信息,进一步方便当事人监督;要严格执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回避制度;院长、庭长要及时指导合议庭正确行使裁判权,强化审判业务监督;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审判纪律监督。

  全国将统一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

  “统一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将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结合新类型案件的需要,及时发布裁判文书样式方面的统一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

  曹建明指出,裁判文书是对民事案件审判过程的客观反映,是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他表示,目前,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裁判文书格式不统一,一些法院的裁判文书偏离了最高人民法院“九二样式”的要求,甚至有五花八门的现象;简繁不当,不能适应简易程序速调速判的要求,不符合基层人民法院需要;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制作粗糙,文字、标点符号错漏、不规范的现象没有杜绝。“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统一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和提高裁判文书内容质量两个途径,认真加以克服和解决。”曹建明说。

  据介绍,这次对裁判文书样式上的统一,将规定裁判文书所应包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禁止偏离基本规范要求的标新立异。“好的裁判文书,要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能够准确归纳好事实的争议焦点,能够正确阐释法律规定的内涵,从而起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曹建明说。

  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称

  易激化社会矛盾案件优先选择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此间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民事审判法官在审判实践中要进一步提高自身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纠纷的能力,真正做到会判也会调;要既能贴近群众,会做群众工作,也能熟练运用法律,熟练驾驭庭审。

  曹建明指出,要充分认识和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

  他进一步指出,关于“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主要是强调调解的合法、自愿原则,以及调解与判决协调统一的关系。一是通过人民法院做工作,当事人自愿作出让步,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当事人不愿让步,或者存在恶意调解,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判决。二是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也不能搞单纯的“坐堂问案”,方法简单。三是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也不能片面追求程序正义、法律真实,激化矛盾,案结事不了。

  曹建明要求,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众多、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证据形不成优势、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方法加以解决。要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充分发挥案件代理人和律师的积极作用,把司法调解与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有机结合,发扬司法民主作风,贯彻司法民主原则。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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