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杨文亚甘广伟)企业职工因贪污罪被判刑后,非法所得已被依法追缴,那么贪污款是否还应算作欠原单位的公款呢?近日,萧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案件获得改判,申诉人苏某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保护。
苏某原系萧县某粮站主管会计,因贪污罪于2004年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4.6万多元的非法所得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要求苏某偿还粮站的公款。
苏某对判决结果不服,遂向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部门经过检查、核对账目认为,原审判决在认定苏某所欠粮站款项中,已没收了贪污款部分,苏某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再作为欠款判决偿还,系双重给付,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申诉人苏某虽然是罪犯,但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宿州市检察院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抗诉。案件经宿州中院发回重审,2005年底萧县人民法院纠正了原审判决,粮站不服提起上诉;2006年12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驳回了粮站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