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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离婚”无效 回来还须再离一次

  本报讯(记者 易知)离异的张小姐办房贷抵押房产时被告知,须证明该房产与男方无关。“四年前,我和前夫已在台湾办理协议离婚,没想到离婚无效,还要重离一次。”

  据张小姐称,2003年,张和台湾丈夫协议离婚。

“在台湾办理离婚,只出具离婚协议书,不发离婚证。”张小姐告诉记者,结婚期间,她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昨日在房交所办理抵押贷款时竟被告知离婚协议无效。

  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张小姐必须在我市办理离婚登记才算离婚,才可办理婚内财产抵押。“抵押‘婚内’财产必须进行公证,证明男方与财产无关。”据悉,台湾同胞与内地公民离婚,可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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