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8日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获悉,2006年,全国共审计13.7万个单位,查处损失浪费331亿元。(《新京报》1月9日)
2006年查处的损失浪费331亿元,远远超过2000年至2004年上半年四年多查出的损失浪费252亿元,损失浪费数额的增长速度着实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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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除了不可抗力意志以外的原因,或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等原因,凡行政失职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存在责任问题。所以在法律上,损失浪费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滥用、不负责任的行为,其实质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有可能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都应当立案,追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300多亿元的损失浪费问题背后究竟有多少渎职行为应该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值得深究。
为此,希望审计部门能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联手,从党纪国法的角度去审视损失浪费的问题,不但要使损失浪费问题“公之于众”,也要让损失浪费行为受到应有的党纪国法的制裁。只有让那些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官员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震慑、遏制那些屡禁不止、肆无忌惮浪费国家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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