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轶珺通讯员梁志明)为了减肥,尚在高中就读的学生沈乐雪(化名),与沪上一家知名美容公司签订了价值2000元的《瘦身合约》。沈母得知后觉得女儿还未成年,私自签订的合约是无效的,美容公司有欺诈行为,将美容院告上法院。
2005年3月,沈乐雪在同学介绍和带领下,来到襄阳南路上的一家本市知名美容店咨询减肥方法,在店员的介绍下签订了“瘦身合约”,并购买价值2600余元的消费卡,沈乐雪当场先预交了定金人民币1200元。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作了“法式包扎”的减肥项目。当时沈乐雪感觉有头晕、恶心等不适感。一周以后,沈乐雪再次到加盟店,缴纳800元定金后作了同样项目,完成后仍有头晕、恶心等不良反应。不久,沈母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其女儿尚未成年,与加盟店之间的瘦身减肥协议应属无效。故至加盟店交涉,要求退还剩余价款,加盟店予以拒绝。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沈乐雪虽然尚未成年,但已年满17周岁,根据本地17周岁未成年人一般心智状况判断,其应当已经能够认识和理解美容瘦身服务,并预见到相应的行为后果。2000元的瘦身费,根据本地经济状况评判,也在17周岁未成年人可予以支配的范围之内。故认定沈乐雪与美容公司加盟店签订的瘦身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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