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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的怨气(台岛夜话)

  程老师在台北县新店大丰国民小学教了一辈子的书,2001年退休之后到大陆探亲,因为中风无法回台,去年4月病逝在大陆。台北县当局自2004年7月起,就停止发给程老师每月退休金及年节慰问金,程老师的子女向台北县当局请求补发,遭到拒绝。

此事闹上法院,一审判程家败诉。上诉之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台北县当局欠缺法律授权,违“宪”而无效,应发还积欠给程老师的退休金。本案仍可上诉,程老师的家属还不能确定能否争回退休金。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程老师支领月退休金办法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6条”授权订定,但这一项条文并未对“自行到大陆居住,未在大陆设籍或领取护照”的情形,做出停发月退休金的明文规定,故此不发给程老师月退休金缺乏法律授权。

  原来“陆委会”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有规定:“台湾退休公教人员,如果自行赴大陆居住,在大陆设籍或取得大陆护照,则停止发给月退休金。”程老师是因病无法回台湾,并没有在大陆设籍或取得大陆护照的意图,但台北县当局误认程老师滞留大陆不归,又在大陆亡故,有意在大陆入籍,所以依法不肯补发月退休金。

  其实从基本人权的观点来探讨,“陆委会”制定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6条”,本身就是一则严重违反人权的规定。公教人员辛苦了一辈子,只挣得一份勉强可以糊口的退休金,他们难道没有权利在一个最适合自己的地方安度余年吗?台湾的公教人员退休之后选择移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的,少说也有数十万,台湾并没有法令规定,入籍美加等国的退休公教人员就自动丧失了支取退休金的资格。他们拼了一生的精力,在台湾当局及教育单位做出贡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退休金是一个当局对自己员工的承诺。如果自认是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当局,不论对象是谁,就应该履行契约,如数按期付给退休金,不管他们日后在世界哪一个地区定居,都不可以少付或晚付一分钱,否则就是蓄意剥夺人民的财产,漠视人权。“陆委会”以偏激扭曲的意识形态,炮制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侵犯到台湾人民的基本人权和利益。若以这种不合理的规定昭告世界,肯定会引起各方的指责与讪笑。

  执政者当然会以“安全”为理由,替26条做解释,但是一群年迈的退休老先生老太太,每个月支领微薄的退休金,在大陆闲居,有可能替台湾制造或带来任何“安全”上的问题吗?相当难以想象。

  自民进党执政以来,“陆委会”沦为“台独基本教义派”的“仇中”工具,26条中的规定很明显地呈现出一股深绿色的怨气,不满公教退休人士拿着台湾人的钱却在大陆花费。但是公教人员也有活下去的权利,他们一生辛勤工作换来的报酬,不可以因为一小撮偏激分子的个人政治好恶,就将之粗暴地一笔勾销。“陆委会”拿退休公教人员当出气筒,甚至于要置人于死地,未免欺人太甚。

  但是台湾的政治已经长久以来陷入非理性、半疯狂的状态,处处以“正确”的政治为行事标准。退休公教人员,是台湾社会最弱势的族群之一,他们连诉苦申冤的地方也没有,只好逆来顺受,任人摆布。

  程老师的遭遇在台湾没有人注意,他所争取的退休金数额小到微不足道。台湾当局正拿着数以百亿计的“金融重建基金”(RTC),都是纳税人的钱,填补中华商业银行的坏账亏损,中华商银的挤兑现象却愈演愈烈。人民对执政当局的信心,从各方面来看都正在急速地流失之中。

  (作者系台湾民意调查基金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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