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晚报》报道 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至昨天,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已经在争议中执行了4年。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这个“值得肯定”的成绩,始终是法学界质疑的话题。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李莉说:“检察机关的这个规定让我们很不理解。虽然我们尊重,也很感谢检察院的出发点,但1万元的标准是否有纵容校内犯罪的嫌疑?”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邱鹭风女士认为,任何借口都不应是盗窃犯罪的理由,在校就读更不应该成为被法律宽大处理的条件。司法机关首先要理顺自己的执法理念,其首要职责是执法而不是考虑社会效果。执法机关可以“偏袒”这一部分人员,就有“偏袒”另一部分人的可能,如此循环后果非常可怕。
中国犯罪学会理事、犯罪防控所副所长王均博士的态度更加明确,即便这个制度在客观上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也应该寻求法制内的框架;最少也应该征得司法政策的允许。否则,“突破”的同时就意味着超出了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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