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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工程款三家踢皮球

  晨报讯因为工程资金周转不灵,工头便向老乡借了14万元,没想到这笔债务在建筑公司、工头及镇政府之间转了个圈,谁也不认账,这笔钱究竟该谁还?近日,溧水县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1年11月7日,建筑公司承接了农林公司美食中心土建、水电及装潢工程。

工头刘枚作为承包方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也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签字,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因资金紧张,刘枚以自己在承接施工工程为由,向老乡熊庆借了14.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可至今尚欠12万元未还。

  2004年12月4日,农林公司与刘枚书面约定:由刘枚持农林公司开具的工程尾款单据,在2005年1月15日前到镇政府领取工程尾款总额的70%资金,剩余30%工程尾款由政府开出欠款凭据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之后,农林公司因经营不善,由镇政府接管,债权债务也由镇政府负责处理。

  在熊庆要求之下,刘枚出具了债权转移通知书,内容为“某镇政府,现将12万元债权转移给原借给我投资本工程的熊庆,到时请予办理”。不想熊庆拿着这份通知书,向镇政府索债却吃了个闭门羹。而此时,建筑公司、刘枚、农林公司又共同向某镇政府书面承诺:“熊庆债务问题,由建筑公司负责解决”。究竟该向谁要钱,熊庆糊涂了。

  法院认为,刘枚认可自己尚欠熊庆借款12万元未还的事实,故熊庆向刘枚主张还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三被告对刘枚是否有权处分农林公司未结工程款均予否认,熊庆又未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其向某镇政府转交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应属无效,其向某镇政府主张债权无据可依,法院不予支持。熊庆未提供自己与建筑公司之间就14.2万元借款存在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故其向建筑公司主张债权亦无据可依,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为刘枚欠原告熊庆借款12万元。(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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