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1月10日讯(记者刘艳)今天召开的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根据该《条例》我省将不再对新燃煤电厂建设实行“一刀切”。
燃煤电厂建设期待“开禁”
据介绍,原有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严禁建设新的燃煤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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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多种方法分析测算,我省在“十一五”期间必须新增发电装机容量162万千瓦,电力需求才能平衡。但根据我省自南海崖13-1天然气田、东方1-1天然气田、澄迈福山油气田、乐东气田得到的天然气数量以及从LNG项目中取得的天然气数量,在“十一五”期间,我省无法提供充足的天然气用于发电。此外,我省水利和风力发电量也难以提供充足的电力。为保障“十一五”期间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在充分利用水电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同时,必须要建设新的燃煤机组。因此有必要修订原有的条例中关于禁止新建燃煤电厂的规定。
擅自建厂最高罚款20万元
虽然对燃煤电厂建设“开禁”,但今天审议通过的《条例》对燃煤电厂的建设作了严格规定。如燃煤电厂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表范围内,并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违反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燃煤电厂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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