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陈晓报道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了50多万的赔偿金,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却无法从肇事方得到赔偿。南京鼓楼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案件,揭开了数码产品货运行业的潜规则。
| |
货物损失只要赔2000元
南京某等离子公司需要长期向外地发货,2005年2月,他们与南京一家运输公司签订了长期货运合同。等离子公司向运输公司支付的运费中含运输费用、司机劳务费、规定的路桥费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但是双方特别约定,运费不包含保险的费用,保险事由等离子公司全权负责。如果运输过程中出现了事故,运输公司只需要赔偿2000元。运送的都是高价IT产品,出了事故却几乎不需要赔偿,这似乎难以理解。原来等离子公司一直与一家保险公司有货物运输保险协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等离子公司,保险期限一年。
保险公司成潜规则牺牲品
2005年9月18日上午,运输公司司机赵某在运送等离子公司货物的时候,在杭州绕城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受损。经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未得知等离子公司与运输公司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先行向等离子公司赔付了货物损失50.86万元,取得了等离子公司的权利转让书。就在保险公司向运输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时候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运输公司已经按约定赔付了等离子公司2000元的损失。保险公司于是将运输公司告到了南京鼓楼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等离子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免责约定,意味着放弃了基于运输合同向运输公司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实际上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也不能向运输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潜规则存在巨大风险
办案法官介绍,这种案件虽然是第一次碰到,但这种现象在一些生产销售IT等贵重物品行业和运输企业之间较为普遍。以本案为例:若由运输公司办理单票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率为货物价值的0.6%至0.7%,而等离子公司跟保险公司办理的长期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为0.05%,两者相差12至14倍。等离子公司跟运输公司约定不需要对方投保,这样就不用负担保险费用,运输公司也乐得省事。通过这种“技巧”性的货物投保,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货物受损,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这种私下达成的免职协议,很容易理赔了不该理赔的巨额款项。法官同时提醒,就企业而言,为节省保险费而签订免责协议,实质上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一旦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其中的名堂,将直接导致受损货物理赔不能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多赔的钱,也可能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向投保公司主张权利。(14版《舆情》)(编辑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