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如果从事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玩忽职守,可被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天上午,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新生儿出生1月内必须办理预防接种证;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校方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记录;老百姓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费用由政府买单。
草案规定,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办理,并且可以在异地使用。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在入托、入学时,学校、托幼机构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有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一类疫苗政府买单
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决定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这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老百姓提供,且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疫苗费、注射费(含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草案要求,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预防接种不力将被严惩
预防接种“严”字当头,如果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从事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虚报、瞒报、伪造预防接种记录或数据;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以及故意毁坏预防接种档案资料的种种情况,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安徽省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草案)》将于近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高珊珊 本报记者 吴朝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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