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召开的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30日内向组织申报。
据《北京日报》报道,在去年9月,中央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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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北京市目前执行的是中央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实施办法》还对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发生规定所列事项后的30日内,按要求进行报告,北京的中管干部、市管干部要于每年1月2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党员干部需报告个人事项的变化
旧: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新: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的情况
旧: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新: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旧: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新::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旧: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新: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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