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诗成
2006年12月12日至22日,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法庭上,顾雏军提出“至少有20家媒体参与旁听”等三项申请,并称“如不答应,将绝食”。在顾雏军绝食四顿后,法院批准了其中两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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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顾雏军的这些请求,似乎完全合乎情理:作为公开审理的案件,给公众知情权,允许媒体旁听,这本来就是很正常的事情;而申请将他写给有关部门的检举书作为证据,并予以公开,作为一个接受审判的公民,公开检举原本便是他的权利,如果检举属于诬告,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失实,这样的结果也毕竟符合正常的法律轨道。
为此,我们需要深刻反思的,恐怕已不再是表面的“绝食是否会起到示范作用”了,而应该是为什么两个合乎法理的请求,或者说两项正常的被告人权利,竟然需要用绝食这样一个极端的方式才能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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