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11日,凤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出一张大罚单,决定对凤阳县宏发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滁州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凤阳黄泥铺加油站、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物流部等325户企业予以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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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宏发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滁州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凤阳黄泥铺加油站、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物流部等325户企业,未按时于2006年6月30日前到工商局或所属辖区工商所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度检验,经工商局或所属辖区工商所多次通知及公告催检,逾期仍未补办年检手续,同时放弃听证权利。
凤阳县工商局查实后认为,凤阳县宏发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滁州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凤阳黄泥铺加油站、洪武集团凤阳县凤凰运输有限公司物流部等325户企业当事人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三、五条的规定。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凤阳县工商局随即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当事人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其债权债务由其主管部门或股东组织清算,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
被处罚的企业或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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