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幼儿园的负责人王先生将哭闹中的小朋友小梅的脸打伤,为此被小梅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记者今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24.9元。
王先生系小明星幼儿园的负责人,2006年8月23日上午,梁女士将孩子小梅送至小明星幼儿园入托。入托期间,因小梅哭闹,王先生用手将小梅脸部打伤。
2006年8月24日,梁女士报案,海淀公安分局为此对王先生作出了行政拘留14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小梅之伤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附属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头晕头痛、可疑性脑震荡、头部皮肤拉伤、头部软组织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