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她剪走婚纱照上的自己
前夫告她侵犯“人格权”
法院判决:行为不妥,但没侵权
金报讯 (通讯员 懒华友 记者 陈善君)夫妻离婚后,她把婚纱照上自己的一半也剪下带走了。前夫想不开,于是以自己尊严被侵害为由,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昨天,该案在慈溪法院作出判决。
离婚之后
前妻剪走婚纱照上的自己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06年10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月23日,王先生在整理从前妻处拿回的物品时发现了一堆他与前妻的婚纱照片,所有的婚纱合影从两人像中间剪开,李女士取走了有自己影像的一半照片。
王先生认为婚纱照是他与李女士的共有财产,对他来说,婚纱照寄托了他一生中最美好的情感,蕴含着特殊的意义。前妻将两人的婚纱照剪开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给他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精神损害。
起诉理由
人格尊严受侵害
于是,王先生遂以人格尊严被侵害为由,将前妻告上法庭。
但前妻李女士认为,婚纱照虽是两人的共同财产,但婚纱照并非普通的直接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的财产,还固定着两人的肖像,是双方肖像权的载体。她有权对自己的肖像进行处理,且两人已经离婚,婚纱照所含有的纪念意义已不存在,她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论
不构成侵权
李女士将两人的婚纱照剪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先生的人格权?慈溪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李女士的婚纱照系双方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其所体现的是一种由双方共有的、又各自独立的肖像权,故权利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进行自由处分。
李女士只是将婚纱照一分为二,没有对王先生的个体肖像进行恶意毁损、玷污或丑化,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实李女士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故李女士将各自肖像归各自所有的行为,虽有不妥,但并未侵权。法院最后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人格权表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其核心内容就是人格尊严。
(责任编辑:刘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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