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易 小雷 通讯员周女燕)一起特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让南京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成了焦点。去年2月12日,南京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代理的原告周乾、周坤诉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院方赔偿两原告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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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患病儿母亲姚女士介绍,她于2001年7月28日到常州市妇幼保健医院住院待产,并于同年7月30日在该院产下婴儿。婴儿出生后,因早产、低体重,被紧急送进暖箱保暖并进行头罩吸氧,抗感染等治疗,共计20天,2001年8月18日出院。出院小结认定该患儿已治愈。一份该院的收费单上清楚地记录着,婴儿在暖箱保暖共计16天,高频吸氧共计103个小时,并且大量使用抗生药(头孢2瓶、青霉素23瓶等),同时不能确定用氧浓度是否超标。姚女士透露,从她待产到患儿出院期间,院方始终没有告诉她们早产、低体重患儿在进暖箱保暖和大量吸氧的情况下会导致ROP产生的可能,同时也没有在出院医嘱上告知该新生儿属高危儿,应该在出院后4至6周内进行复查眼底或做B超检查眼底视网膜。
出院后,姚女士带着女儿到该院做常规检查时,该院的结论却是女儿的眼睛一切正常,直到2001年11月2日家属再次带患儿去该院做健康检查,该院的报告仍然是患儿的眼睛一切正常。2001年12月16日,家人发现孩子的眼睛对物体无反映,再次来到该院。“直到这个时候,医院两位医生仍然坚持说眼睛没问题”,姚女士称,这时有一位老医生好像瞧出孩子有点问题,并建议她带孩子到上海复旦大学医学会附属的眼耳鼻喉科医院去检查。当天姚女士和家人便带着孩子赶往上海。在医院检查时,医生得知孩子进过暖箱保暖和吸氧,立即认为可能是视网膜病变即ROP。
“听到这个消息,我们都愣住了”,姚女士告诉记者,当他们听说开刀可以减缓患儿的病情时,依然决定开刀。后期的多次治疗,只能减轻孩子的眼睛痛苦,但不能改变患儿失明的事实。2006年2、3月份,姚女士获悉患儿家人从报纸上得知南京白下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代理的原告周乾、周坤诉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来到该中心,要求得到法律援助,该中心委派何金诚对该案进行法律援助。经过律师的工作,日前,常州医学会给患病儿作出的常州医鉴(2006)03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第八条分析意见指出:“医方在患儿返院做儿保健康体检中没有及时发现ROP,有一定缺陷。”
“这里不能只是用简单的有缺陷一带而过,这样的分析意见缺乏最基本的医学严谨性,和最基本的公正性。我认为应认定院方有严重过错,而不只是有缺陷。”日前,何金诚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院方不只是在患儿返院体检时有缺陷,而是在患儿出院时就没有在医嘱告知家属,早产、低体重、暖房吸氧的患儿属高危儿,应做眼底复查或进行B超检查,造成患儿不能得到及时检查和治疗,错过患儿最佳复明机会。并且在患儿返院检查时,多次认为眼睛正常,彻底造成患儿的双目失明,是院方有严重过错。同时,在分析意见中第三条中认为:……住院期间的低浓度吸氧,与该患儿的ROP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何律师表示,他们出具的证据中可以认定,院方是使用的高频吸氧,与低浓度吸氧两者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对此,存有异议,但常州市医学会至今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答复。记者了解到,1月17日该案将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首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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