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3日电为积极落实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保障安全事故发生后善后资金及时到位,哈尔滨市建委制订了《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11日开始施行)。
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哈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办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前,必须全额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按每项单位工程中标价格分档次进行收缴(详见下表)。
《办法》还规定,凡在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死亡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未被处以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或受到罚款处罚但已足额缴纳的工程,将全额返还抵押金;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以及善后赔偿工作的,则将该项目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或者部分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及善后赔偿资金。如该工程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则将在该企业其他项目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扣除。作者:王永志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编辑: 刘华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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