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李传良律师,就读者咨询的案例进行了解答。
案例回放:
张先生现为某企业在职职工,2002年单位因经营状况不好,曾拖欠他5个月的工资,至今未付。他向有关部门咨询,被告知已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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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除非张先生所在单位有证据证明已书面通知他拒绝支付拖欠工资且时间超过了60日,否则,仲裁时效的60日从他提起劳动仲裁之日开始计算。所以,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案例回放:
刘女士日前带3岁的女儿到餐馆吃饭,上菜时服务员不小心将盘子砸到女儿头上,致使女儿头部受伤。女儿住院治疗了一个周后,又在家静养了五天。刘女士只好请假照顾孩子。请问:餐馆除赔偿医疗费外,还应赔偿误工费吗?
律师解答:
应予以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晓娟 学文·
今日值班: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聪敏 电话:6632532 时间:上午9:0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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