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店绝无假货,假一赔十!”,目前销售市场盛吹“承诺风”。然而,一旦消费者提出索赔,经营者却以“假一赔十”的承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强制性规定”而拒绝兑现。那么,“假一赔十”是否就可以成为经营者承而不诺的空头支票呢?日前,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一起消费者购买假手机索赔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假一赔十”的承诺应该兑现,并以此对该案进行调解,手机店基本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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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食言只愿“双赔”
2006年5月份,赵某在盐田区一手机店购买手机,该手机店的员工曾某见赵某犹豫不决,便信誓旦旦保证该手机为正品,否则“假一赔十”,赵某信以为真并购买了手机两部。曾某向原告出具了加盖有该手机店公章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写明“正品行货、假一赔十”。
手机买回去不到3天,就开始出现死机、信号弱等异常现象,赵某当即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进行质量鉴定,发现两手机的进网许可证是伪造的,这两部手机不是原厂生产。赵某前往索赔,手机店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搪塞,拒绝兑现承诺,赵某无奈诉至盐田法院。
法院判决承诺要兑现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保护,同时鼓励消费者与提供欺诈性服务的经营者进行权利斗争。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法并不禁止经营者以商业承诺的形式自愿承担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因此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并非排他性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也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由于“假一赔十”是经营者为取信于消费者而自愿作出的承诺,属于双方的约定,应当作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兑现承诺。如果容许经营者任意否定其所作出的商业承诺,无疑将造成其只享受商业承诺所带来的商业利润,而不承担商业承诺所要求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既损害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又有损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记者昨天获悉,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庭外和解,手机店已经基本履行了其承诺。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刘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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