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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初装费“上书”暂缓执行 省燃协请求被拒

  省物价局取消燃气初装费政策出台后,在燃气经营业界激起巨大波澜,省燃气协会、油气商会日前召集媒体,并“上书”省物价局请求暂缓执行通知。昨天,广东省物价局副局长马壮昌首次明确回应表示,政策绝不能暂缓执行。

  新政兼顾两头利益

  对于燃气协会、油气商会日前上书省政府和省物价局,要求暂缓执行这一政策。马壮昌表示,在取消初装费政策的同时,省物价局已经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在具体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要考虑燃气企业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通过合理定价使燃气企业获得合理回报,但同时要切实减轻老百姓的负担。

  马壮昌说:“我们出台这个政策,燃气企业在短期内肯定会不适应。但从长远来看,这个政策有利于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有利于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和提高效率,有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这个政策并不是说好了消费者而损了经营者利益,而是同时兼顾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已收费用企业无须退

  既已取消初装费,为何缴交初装费的用户不能退款?针对一些群众的疑问,马壮昌回答,财政部在2003年曾下发一个文,即《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文件要求:“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该费用在收取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收取企业均不再负有向客户退还的义务。”他说,燃气初装费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台的政策,建设初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其出发点是为了扶持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现在退还并不现实。

  气价优惠政策各地自定

  省物价局在12月26日下发文件时规定,“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已交费用户可以享受多少气价优惠?马壮昌对此解释道,之所以要给老用户优惠,主要是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过渡和操作的人性化,以最大限度减少新政策执行的磨擦。至于是否优惠、优惠时限和优惠标准,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省物价局要求各地物价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律师说法

  省物价局解释成立

  就省物价局的最新解释,记者昨日采访了广州市知名律师朱永平。朱律师表示,他个人认为省物价局的解释是成立的,取消燃气初装费的政策规定应从文件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也就是2006年12月26日零时起生效执行,之后所有的购房合同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燃气初装费了,但是现在一些收楼的业主,由于他们的购房合同是在2006年12月26日之前签订的,所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法规,这类业主是需要履行合同中的相关规定的,仍要交纳初装费。这与省物价局的政策规定并不冲突。

  (记者陈志龙 实习生 张薇 通讯员 高诒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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