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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号被“傍”暴露法律漏洞呼唤诚信意识

  本报记者史延志金镒

  近期,红博商贸集团工作人员经常会接待一些特殊的投诉者,这些投诉者并不是就商贸集团的服务或者商品问题来投诉,而是投诉一些叫“红博”的其他企业。而让工作人员哭笑不得的是,这些企业虽然也叫“红博”,但并不是红博商贸集团的“孩子”,红博商贸集团旗下现只有红博世纪广场和红博广场两家大型购物中心,其他的“红博”旅社、鞋城、外语学校、家政等都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

  红博世纪广场遇到的这个问题属于商号被“傍”,哈尔滨市许多知名企业都遇到过此类问题。

  裘皮“伴大款”“名草”遭克隆2005年,齐齐哈尔市民王女士在该市一处挂着“贵夫人”牌匾的皮草店想购买一件皮草上衣,当时店主告诉她这里也是哈尔滨贵夫人皮草广场的店,一家的,而且黑龙江所有的贵夫人都是一家。王女士毫不犹豫地买下一件。因为知道“贵夫人”售出的皮草可以免费清洗,今年一入冬,正好赶上出差来哈的王女士拿着皮草上衣前往哈尔滨贵夫人皮草广场总店,谁知被告知她的皮草不是“贵夫人”的商品,不能享受服务。仔细询问后,王女士才得知自己上了当,原来她购买的是“某某贵夫人”店里的,只不过当时“某某”两字过小,她只注意到牌匾上的“贵夫人”三个字。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不少皮草店都选用“某某贵夫人”或“贵夫人某某”做招牌,故意将其他字做小,突出“贵夫人”三字,既误导消费者,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知名品牌的利益。

  商号与商标不同,商号法律保护存漏洞据黑龙江省著名律师王元庆介绍,所谓“红博”、“贵夫人”等名称,都是企业的商号,又称企业标志或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尚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那么,商号与商标有什么不同呢?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首先,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而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其次,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综上所述,由于商号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即由每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这种不完善的商号法律保护体制,极易造成在不同行政区域内有着大量拥有相同商号的企业并存的现象出现。然而法律对此却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不违法的,因此,工商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跨地区或本地区跨行业注册企业的,即使其要“傍”用著名商号,也只能批准。

  合法不合理,诚信经营不该“搭便车” 尽管“傍”用著名企业商号在商号知识产权保护还不完善的今天是合法的,但却是不合理的。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代社会,消费者在购物时常常凭借的是“认牌(品牌)购物”或者“识名(企业的商号)购物。如果某些企业能够顺利地搭上知名商号的“便车”,不仅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与拥有知名商号或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来源相同,混淆消费者视听,而且还可以通过这种“免费”广告宣传的行为在市场上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是一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

  据悉。在国际上,已经将商号纳入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商号作为商业标识之一,其作用类似于商标,不但可以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起到识别性功能,而更为重要的作用是在于它还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因此,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一样,商号同样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所拥有的重要的无形财产之一,应引起商家足够的保护意识。

  然而,根据商业惯例,企业在市场中运作经营时,通常很少会将自己企业的全部名称标注并宣传(除商品包装的印注和少量的广告宣传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中,重点突出的只是企业名称最为核心的商号,由于简单易记,所以这样做可以充分使消费者快捷、牢固地记住该企业的商号,使其在听到或者看到该商号时,便会自动地与质量优异、可靠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这时,商号与商标一样,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体现在通过积聚的商业信誉,可以吸收广大消费者,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在相关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的今天,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应该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这样可以使商号得到更好的保护。而对于那些“搭便车”的经营者来说,诚信和实力才是硬道理,为什么不通过努力打造一个属于自己的响当当的品牌和商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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