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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退出工程投资建设”

  本报讯 (记者黄勇)江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近日联合出台《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且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者使用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或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省发改委有关人士介绍说,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该制度可促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只能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这便意味着权力从该环节的退出。由此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工期,减少发生工程腐败的可能,把住工程的“质量关”。

  《规定》明确了项目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代建项目实施程序、代建项目资金管理、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和附则。《规定》明确:代建合同内容必须写明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等控制要求,并明确项目实施的招标方案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项目代建费由项目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向代建单位拨付代建费。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5%;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管理和使用权移交项目使用单位一个月内,代建费拨付额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代建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和整个工程完工后,项目代建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进行交工和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收回项目的管理和使用权。为确保工程质量,剩余的10%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规定》“赏罚分明”——对项目投资有节余的,将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的资金奖励给代建单位,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项目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单位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单位处以银行资金保函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的代建费。

  据悉,为保证《规定》的实行,江苏省发改委同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将另行制定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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