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4日讯记者吴兢报道: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法院执行工作将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于政府部门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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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综治办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和人民法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各成员单位的综合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和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于政府部门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应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要实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一票否决。
基层将建立协助执行工作网络。《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建立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政法委、综治办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网络;县级以上综治委(办)要与同级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
中央综治办已决定将各省区市从2006年开始的执行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相关人士指出,《意见》的发布实施,将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更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主义,排除非法干预,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维护社会主义法治权威,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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