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一名学前班的儿童放学后没有乘坐校车,在步行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学校该不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6月的一天,从贵州来浙江嘉兴打工的许某的7岁女儿没有乘坐校车,而是自己步行回家。
许某认为,是学校的承诺“专车接送”等优惠条件,自己才将女儿送到这所学校,但发生车祸的当天,学校没有将女儿用校车送到约定地点,才导致孩子丧生,因此许某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但学校认为,孩子遭遇车祸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违反交通法规横穿马路,这与学校不存在直接关系。
嘉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保护和管理的义务。许某的女儿在事发时是一名只有7岁的儿童,其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学校放任孩子沿交通繁忙的公路步行回家,从而使她处于危险境地。学校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孩子因发生事故而死亡的结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另一方面,许某没有对女儿尽到充分的教育义务,也负有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判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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