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状告拍卖中心的土地买卖合同纠纷案,日前因一审法院认定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不具可诉性,被驳回起诉。
去年6月,广西百色市拍卖中心受法院委托,公开拍卖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土地以清偿债务。陆某等5人作为竞买人竞买到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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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陆某等5人因当地建设局认为拍卖的宗地规划不符合要求,未能办理用地手续,遂将拍卖中心诉至法院。
一审认为: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所得价金清偿债务的行为,是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的国家强制力的行为。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赋予法院对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法院对拍卖程序的运行应进行必要的干预和监督,拍卖机构和相关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必须遵守和服从。
此案中,拍卖中心是受县法院委托进行拍卖,对拍卖产生的后果,拍卖人并不知晓,也不可能预见。该案件纠纷是因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行为而引起,并非诉讼当事人自主委托拍卖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强制执行中的拍卖不具可诉性,故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陆某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司法救济。
据新华社电(张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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