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一月十六日电(记者李静)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六日就富士康科技集团成立工会一事表示,建立工会组织有必要与企业协商、争取得到经营者的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建立工会必须征得经营方的同意。
备受关注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工会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立。
“富士康成立工会是我们在组建工会工作上的又一个突破性进展。这不仅在于富士康拥有如此众多的员工,更在于其印证了法律的力量。不管是什么资,只要在中国办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包括依照《工会法》规定组建工会,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郭稳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郭稳才说,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和加入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工会组织的建立要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因此,衡量一个基层工会是否合法,关键在于职工是否依法自愿组织、是否报上级工会批准。
“目前,一些地方工会在建会上存在的问题是,只注重做经营者的工作而忽视发动职工和尊重职工意愿,一旦遇到经营者抵制建会,工会就束手无策。我们必须搞清楚到底是职工建会还是老板建会的问题。”
与以往外资企业组建工会不同,富士康工会没有走传统的“企业内部成立工会”路线,而选择了由深圳市总工会派出工会组织的形式。富士康科技集团工会的全称“深圳市总工会富士康科技集团工委会”,作为市总工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工委会五名组成人员全部为市总工会的工作人员。
对此,郭稳才认为,深圳市总工会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建立工会由职工说了算’的出发点,把握住了建会的主动权。“《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直接向企业选派工会主席候选人,帮助指导企业开展工作。对富士康这样的特大型企业,特别是在职工已经具有组织工会要求而长期得不到实现的情况下,深圳市总工会鼓励和支持职工建会并直接向企业派驻工委会,这不仅符合实际需要,也合理合法,而且体现了组建形式的创新。”
郭稳才说,创新是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同样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发展的源泉。他还表示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富士康工会的组织形式将会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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