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1月16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结一起公司员工从集体宿舍三楼摔下,造成全身多处骨折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院以被告成都九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确有过错为由判决其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4万余元。
叶某于2005年8月应聘到成都九易公司工作,双方约定公司提供住宿。叶某随后搬入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居住,叶某的床铺是上铺并紧靠三楼的推拉窗。同年9月19日中秋夜,由于公司加班赶货,叶某未回家与亲人团圆,凌晨在就寝中,由于天热等原因未关推拉窗,叶某从床上摔出窗外至地面,造成骨盆、左侧尺桡骨骨折、外伤性脾破裂等多处伤害。事后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
后叶某以公司提供的休息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自己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九易公司认为,原告是成年人,有注意自己人身安全的能力和义务,被告在原告所居住的宿舍门上粘贴有宿舍管理制度,该制度明文规定员工应该遵守作息时间并在就寝之前关好门窗,寝室长在每一个新员工入住时都有安全方面的宣传,原告没有遵守被告的宿舍管理制度,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己身体受损,因此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成都九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向员工提供的集体宿舍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对员工集体宿舍管理过程中,明知叶某所住房间的床位紧贴窗口,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致叶某入住就寝后从床上摔出窗外受伤,对此,被告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负有过错,依法应对叶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叶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预见其所住房间就寝的床位紧临窗户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其疏于防范,自行选择该床位就寝,致其入睡后摔出窗外受伤,故叶某对其受伤亦有过错。九易公司和叶某的行为共同造成叶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对叶某受伤的医疗费均应承担50%。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