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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研讨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保护及合宪性(实录)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我想就平等保护问题谈一点看法。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也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本法,我们的草案也是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特色的一个重要的法律草案,在这部法律草案中,之所以充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保护各类所有权的原则。因为从西方国家的物权法来看,他们都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抽象的所有权规定,不存在所有权的类型化问题。所以,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也不存在平等保护问题。在我们国家的物权法草案中,要维护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客观需要,才在物权法确定了平等保护原则。所以,可以这样讲,我们的平等保护原则才是真正体现了社会主义的特色。 下面,我想谈一下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宪法的。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 第一个方面,我们对物权法草案确定的平等保护原则,符合宪法关于所有制性质的规定,首先是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平等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现在有一种理解,认为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各类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不是不平等的?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在宪法所规定的所谓公有制为主体,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也就是经济生活的基础性的作用,比如说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实行公有制的话,有利于保证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但是,这个主体只是表明公有制和非公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可能是有差异的,但不能理解为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其次,我们绝不能从宪法规定了社会公共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内容就认为宪法确立了不平等保护原则,这完全是误解。我专门请教了对“神圣”两个字怎么理解,他们说主要是针对文革时候公共财产大搞打砸抢,为了强化对公众财产的保护意识,才做了规定。但是,这条并不是大家误解的意思。相反,宪法在修改的时候,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就是要强调宪法的平等保护各类财产。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规定体现在宪法第6条,该条规定我们国家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政治形态上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是宪法对基本经济制度准确的表述。所以,落脚点是在“共同发展”几个字上,怎么才能保障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呢?前提就是必须要实行平等保护。假如说优先保护一种,对其他所有制就采取歧视的态度,就不可能有平等发展,就不可能有共同发展。所以,失去了平等保护,就当然失去了共同发展。反过来说,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草案明确规定,物权法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共同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反映。 在这里还要强调,平等保护和产业政策当中的差异也是不矛盾的,确实应当承认,在我们国家,不同的所有制在公共资源的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等方面是存在一些差别。但是,这些差别更多地是国家有关宏观调控政策以及有关市场准入的特别规定,属于工商调节的范畴,它和司法和物权法确定的平等保护是不矛盾的,分别属于不同法律调整的内容。其次,关于产业政策的特别规定,可能影响到整个物权的取得问题,比如说银行贷款要获得优惠,取得财富、取得物权就多一些。但是,当每一个主体取得物权之后,它在物权法上都要实行平等保护,不管取得了多少财富、多少财产,对物权法只能是平等对待。所以,产业政策上的差异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是完全不矛盾的。

  第二个方面,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还应该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基本经济制度除了多种所有制为主体以外还包括另一面,那就是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宪法已经明确的。只有把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我们才能全面理解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就是我们必须要确认各类企业,不管它在所有制上是公还是私,不管企业的大小,都必须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适用同等的法律规则,并且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绝不能说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如果说我们对财产的保护实行三六九等的话,就意味着对企业也应该三六九等的对待,这是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如果在侵害国家财产的情况下就应当多赔,侵害私人财产就应当少赔甚至不管,那怎么能平等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呢?和市场经济体制是完全对立的。对国有财产保护也是这样的,国家财产发生了侵害,只能由作为所有者一方按照物权法确定财产的规则来法院进行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产权,也不能由国家自己决定来解决,这也是不合适的。如果有人侵害了国有财产,也同样是适用物权法关于财产保护的平等规则。否则的话,我们的法律就不是市场经济的法律,而是继续维护计划经济的法律,这样做不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 关于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意义,我觉得我们这些搞法律研究的,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对物权法的起草感觉到非常兴奋,因为这部法律的确关系到国计民生,是构建法制基础的根本的法律。从很多年的生活体会到,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一部法律,我们只讲所有制,不讲所有权,没有物权法。但是,结果造成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处于财富匮乏的状态,造成我们的很多财产被摧毁,造成共产风不断出现的状态。所以说,我们是真正体会在改革开放这些年来,中国最大、最深刻的变革就是我们基本上建立了自己的物权制度,就是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上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写的就是物权。从那以后,包括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等,都关系到物权,这应该说是大家建议制定物权法的过程。 尽管不完善,但是就是这样的制度,仍然在20多年中发挥了中国的13亿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和积累财富的作用,中国这些年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为什么取得如此之大的变化?明年我们的对外贸易额可能超过美国,超过德国,为什么这样?这么大的出口,我们的物质如此丰富,原因在哪里?原因与物权制度的基本建立有关系。九十年代初我们开始酝酿起草物权法,有了物权法之后就应该完善起来,所以有了物权制度的建立。 物权法的建立有几大意义:第一,维护了我们的基本制度,我们知道在十四大写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应该讲是中国的一大深刻的改革和深刻的进步。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如果没有所有物权制度保护,我们很难做到保护国家所有权、保护集体所有权、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我们经过多年总结出来的经济制度,使我们有健全的物权制度,就是物权法。没有这个,所有制是做不到的。所以,我们今后一段时间里国家没有物权制度,造成国家发展的不理想,我们今天建立物权制度,就是想维护这个基本经济制度,使国家在这个制度下能够繁荣昌盛,这点非常重要。因为涉及到物的归属,涉及到物的法律地位,这点非常重要。

  第二,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物权或者财产是生产的基础,是交换的前提,所有的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点是财产。因此,讲市场经济基本论述中,最核心一条就是要有健全的物权制度。我们搞对外开放、搞市场经济的时候,1979年开始第一个涉外法律就是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商企业不适用国有化。就是承认外国的企业投资在中国享有物权,外商投资企业所有财产都不适合国有化,损失了要给以补偿。没有这个东西,社会就没法发展。所以,我认为如果把物权制度打乱的话,破坏了或者不健全,或者像过去那样想剥夺就剥夺,大家拿大家的,这个办法国有财产就会被侵吞。今天的问题是用健全的物权制度解决还是不要物权制度?要想使国有资产、国家财产得到保护,就必须健全物权法法律制度,对于这点是非常必要的。 所以,第一,物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第二,主体地位平等,第三交易要平等,第四在国际上的交易经济要融入,和国际结合,也需要平等,我们给外国的企业都是国民待遇。只有平等,才能公平交易,才能公平竞争。所以,物权制度本身的确会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说还有问题的话,就是我们国家的物权不健全,都应该通过物权把这些问题解决掉,使其健康发展,而不是通过混乱的制度或者通过权利不断地侵吞别人的财产。 还有一点,物权法是人民体面生活的物质基础,物权法保护的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使老百姓过体面的、富裕的生活的基础。如果我们想象一个人没有财产,没有物权法的保护,这个人是会非常拮据的。我想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是人民有丰富的财产。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没有财产,像我们过去一样,好象就不是社会主义。所以,我认为这点非常重要,它是保障人的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要有基本的人权,没有物权就没有人的最基本的体面的生活,就没有人权。所以,我觉得这点是很重要的。我觉得一个人反对物权,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这个人是非常奇怪的。是现在我们的状况好,还是过去那样过年的时候半斤瓜子、二两油好,这点我想大家应该清楚。所以,我们要把它看成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生活的需要。

  另外,咱们国家的经济对外开放,中国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使我们的经济更加发展,使我们的经济和国外的经济融合在一起,这点是需要物权的。我们国家对外国的财产保护得很好,外国有很多的投资保护协定,里面很明确地规定了关于物权的保护问题。所以,我说物权法是为国计民生构建法制基础的最根本法律,没有这个法律,我们的国计民生是得不到保障的。反对制定物权法,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对制定物权法,是为了侵占国有资产,只有物权法健全了,才能杜绝这些行为。很多人反对制定物权法,是为通过各种手段为偷国家财产的人提供方便,我们制定物权法,就是要阻止和防范国有资产被偷盗和被侵占的法律,使国家的财产不受任何侵犯,而所有的不侵犯都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这点很重要。所以,我呼吁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对我们国家的昌盛、对民族的兴旺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物权法应该是民之大幸、民之大福,是给国家造福,给人民创造幸福。

  我还想讲一个道理,有人说物权法是抄袭资产阶级的民法。我认为中国现在的物权法草案,反映了中国的实际,具有中国特色,反映了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中国特色。为什么这样说?第一,没有哪一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的物权篇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规定得如此具体。第二,也没有任何国家有这样的规定,说我们在肯定我们的自然资源公有的前提下,同时也规定了像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经营权,我们在肯定了稀缺自然资源是公有的,同时使这些资源能够得到最好、最有效的运用,为人民造福,使所有的持有人有了长期的保障,这也是调动亿万群众创造财富、积累财富、爱护财富的重要原因。

  我看到这次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建议今年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现在还有两个月时间的修改,今年3月就要通过,使中国有一个中国特色的、具有时代光辉的物权法,来促进我们国家的繁荣昌盛,促进人民过着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也促进我们民族的伟大复兴。如果物权法搞不好,我们有可能倒退,倒退的话我们没有任何前途,所以我们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看,搞好了我们国家发展了、经济前进了,搞不好,我们国家的会衰落,人民的命运会遭殃。所以,我非常赞成下一次人大会议通过物权法,为全国人民造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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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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