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去年下半年,叶县城关鑫鑫花园小区的一些业主在房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但县城管局却以影响小区形象为由,要求限期拆除。业主们只好拆掉。(见1月16日《人民日报》)
对此,我的看法是:谁也无权拆掉居民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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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城市形象不能高于民生权利。即使房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真的影响城市形象,也要看影响大小,如果二者之间的矛盾确实不可调和,我们只有选择宁要民生而影响城市形象。比如有的地方为了城市的漂亮搞“无摊城市”,这代价就太大。同样,城市形象不能高于法律赋予群众的民主权利。我国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用什么热水器,是公民应有的权利,政府不能为搞形象工程,剥夺我们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叶县的拆除行为明显有悖于此法。
其三,太阳能热水器不能说拆就拆。一方面,在拆之前,要规范决策程序。如此事关群众利益的大事,一个小小的城管局根本无权决定,应该组织听证才对,人大也应该把这些关系到许多群众民主权利的事作为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另一方面,拆掉太阳能热水器之后,应该对老百姓进行补偿。这不仅要补偿太阳能热水器拆掉造成的损失,而且包括将来老百姓不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增加的生活开支。既然为了维护城市形象,就请政府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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