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开瓶费”
新华社上海1月16日电(记者俞丽虹)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表态,部分餐饮企业联合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垄断经营。此前,京、津、沪、渝四地消费者组织发表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禁带酒水是为获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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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接连遭到消费者组织的质疑,仍有餐饮企业我行我素。
消费者组织:禁带酒水涉嫌垄断
消费者带着酒水进饭店,服务员“扑”地一声打开瓶盖,然后收几十元,乃至上百元的所谓“开瓶费”,这种餐饮行业司空见惯的做法,遭到质疑。
日前,上海市消保委通过媒体表示:餐饮行业的部分企业联合起来,向消费者作出“禁止自带酒水”、否则就要收取“开瓶费”的规定,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有垄断经营之嫌。
“我们高度关注这种苗头性问题,并且坚决抵制和反对这种垄断行为。”上海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说。
就在此前不久,北京、天津、重庆和上海四地消费者组织联合发表声明,指出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表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经营者不能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据分析,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其目的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的酒水,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价格往往高于市场。因此,这是一种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
餐饮企业:收的是服务费
尽管被指为有“垄断经营之嫌”,但许多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态度并没有改变。
“很抱歉,我们饭店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饮料,这是规定。”记者近日采访上海多家餐饮企业,得到了相同的回答。
一些饭店工作人员还好心地解释说,顾客如果坚持要喝自己带的酒水、饮料,就要加收每瓶三五十元的“开瓶费”,实际费用其实比饭店里卖的酒水、饮料便宜不了多少。
记者发现,除了在店堂内、菜单里简单印上一句“本店谢绝自带酒水”,餐饮企业很少能够主动、清晰、准确地告知消费者,饭店为何禁带酒水,顾客自带酒水的后果是什么,“开瓶费”收取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业内人士认为,消费者到饭店用餐,餐饮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场地、服务,因此针对顾客自带酒水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是合理的。禁止自带酒水的另一个原因,是出于食品安全的考虑,餐饮企业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用餐安全,但自带食品一旦引发事故,责任往往很难界定。
不久前,中国烹饪协会在其网站上发表了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明确表示餐饮企业向自带酒水顾客收取的是“服务费”,不是“开瓶费”;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企业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
“如果一味鼓励顾客自带酒水,那么以后顾客还可以用相同的理由,要求自带海鲜、肉禽等,让餐饮企业烹饪加工,这样饭店还怎么做生意呢?”一位餐饮从业人员说。
这种观点得到了部分消费者的认同。在一家电子器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郭义表示,作为服务性行业,餐饮企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无可厚非。“关键问题是,现在许多饭店酒水的价格定得太高了,十几块钱的一瓶黄酒卖20多元甚至30多元,消费者有一种‘被宰’的感觉。”
期待市场化的协商机制
“作为充分竞争的领域,价格应当由市场来调节,消费者可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乔新生教授说。
专家分析,尽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餐饮行业“开瓶费”的明文规定,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属于企业义务。
因此,上海市消保委在公开表态中提出,餐饮企业实行“谢绝自带酒水”,首先应当建立在与消费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消费者的认可,不可作为一种强制性行为;如果餐饮企业要收取“开瓶费”或者服务费,则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并且要取得消费者的认同,不能将其作为获取暴利的手段。
据了解,上海餐饮行业协会早些年曾制定、发布相关行为规范,要求全市餐饮企业如果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就不得收取“开瓶费”等,同时不能免除自带酒水引起的食品卫生责任。但业内人士评价,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行业性行为规范对餐饮企业几乎“没有什么威慑力”。
“我们反对的是部分企业联合起来,以所谓的‘联盟’搞价格垄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消保委法律和理论研究部副部长唐健盛说,“一旦出现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就要依法干预,及时查处。”
法律专家表示,消费者不满意饭店规定禁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可以“用脚投票”,另选他家;但如果以所谓“行规”之名,行“行业垄断”之实,则必须依靠监管部门来依法解决。
(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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