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黄宇)昨天,针对近来一些网站出现恶搞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问题,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恶搞北京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既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侵权行为,又亵渎了奥运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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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为2008年奥运会会徽、吉祥物的著作权人,北京奥组委当然有权利保护其不被篡改。不论恶搞者是否出于商业目的均构成了侵权。另外,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而发布恶搞会徽、福娃,往往与商业利益息息相关,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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