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出现“偷听语录”市民对此褒贬不一
针对所谓记录他人闲谈的帖子,支持者认为其反映社会风情,反对者担忧其侵犯个人隐私。律师提醒勿越线侵权
近来,一种名位“偷听语录”的网站、论坛和帖子在网上流行。
近段时间以来,一种名为“偷听语录”的网站、论坛和帖子在网上流行开来,其中不少还以“偷听深圳”为主题。何为“偷听语录”?它与一般意义上打听他人隐私或者低俗的窃听行为有所不同,而是网友在日常生活中无意间听到陌生人的谈话,将其记录并发表到网上的行动的统称。许多网友认为,“偷听语录”用平民化的视角记录了城市风情,是网络时代个性张扬的产物。
而律师提醒,虽然目前此类“偷听”并未涉及危害他人权利,但网友应注意限度,以防侵犯他人名誉、隐私。
“偷听语录”五花八门
记者在各个“偷听深圳”的网站、论坛和帖子中,找到了发生在各种时间和地点的谈话记录。由于处所相对便利,发生在公共汽车上的“偷听”是最多的。网友“夏日之乱”记录了两段乘务员的语言:“昨天,我带着五岁的侄子乘公交车。去的时候车上人比较多几乎没有空位,乘务员指着我侄子说:‘哪位起来一下,给这小孩让让座?’有一个先生起来并让了座,我很是感动。后来回来的时候我上了与来时的同一路车,人比较少,小侄子自然也坐到了座位。后来人多了座位不够坐,乘务员对着我说:‘小孩子没买票站起来不能坐。’我蒙了……”
还有不少偷听发生在办公室里。一个网友写道,同事在给其以前的同学打电话说:“其实我们就是个跑江湖的。”而一次部门旅游前,有同事说:“这次旅游漂流,一定要把××从船上扔下去……”
有一些偷听记录的是街谈巷议。有网友写道:“‘老豆,这次该换成跑车了吧?’说的是刚刚出去买吃的一个小男生对一个中年男人说,要是下次考试考好了,就奖励跑车!有钱人真多啊!”网友“想买房的人”听到两个人谈论房地产。甲说:“我上次买的那个房转手卖了,翻了一倍多!”乙:“唉,我那时候也买就好了,管他银行多少息!后悔啊!”
还有记录朋友谈话的。“‘什么?你又去融化你那块冰去了?’两位女友通话,其中一个单恋上别人的老公,那人对其冷如冰。”
甚至还有记录亲戚谈话的。网友“rfese”说:“‘我这辈子再也不吃鱼了!’去年姨父吃鱼的时候,骨头卡在喉咙里,弄伤了喉咙住院了。在医院五官科,医生介绍说,姨父的床位20天里住过3个鱼骨头,1个鸡骨头,1个鸭骨头,他是第6个。这世道什么事都有可能发生,被鱼骨头卡死这样的事绝对有可能发生。但是昨天,呵呵,妈妈做了糖醋鱼,他又开始大吃了……”
还有记录各种各样地点发生的奇闻轶事的。比如在医院里,有网友看到如下情景:“‘医生,我这鼻子不旺夫,给我隆高点……’前天我去医院做检查的时候,听到一个女的这样对五官科的医生说。我当时第一个想法就是,狗鼻子够高,够挺,难道他们要以这个做范本?”
支持者:“偷听语录”记录了城市风情
据网友介绍,“偷听语录”起源于美国,最早见于一个叫做“偷听纽约”的网站,每个人都可以把自己听到的有趣的对话贴到这个网站上。之后,国内有网友依葫芦画瓢在某知名网络社区发布了“偷听北京”一帖,将日常生活中“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奇闻趣事记录下来,并配以简单的背景介绍。帖子发出后,点击率直线上升,并且许多网友加入了“偷听者”的行列。一时间,“偷听成都”、“偷听广州”、“偷听上海”、“偷听深圳”等“偷听语录”如雨后春笋般诞生了。
对于这种新生事物,大多数网友是抱着欣赏和支持态度的。网友“夏天飞雪”表示,“偷听语录是一种反映社会文化的载体,这种观察体会生活的形式很新颖。”而网友“梦蝴蝶”则认为,这里“偷听”,和偷窥、打听他人隐私完全不同,而是一种“收集”和“记录”,是对社会现状的原生态描述。还有网友说:“偷听语录”用平民化的视角记录了城市风情,是网络时代个性张扬的产物。它记录了城市角落里的故事,用百姓的语言表现了城市风情,再通过网络传播出去,展示了城市生活的魅力。“这跟拍摄城市照片再传到网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一位网友认为。
反对者:让人感到不舒服
虽然支持者众多,但也有部分网友对“偷听”持反对意见。有些网友认为这些“偷听语录”都是闲言碎语式的“废话”,毫无意义,和真正的“城市风情”大相径庭,反而有丑化城市、污染精神的可能。也有人认为“偷听”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窥探欲,有些明显就是杜撰的,夹杂了“恶搞”的成分,让人觉得恶心和遗憾。
市民吴小姐表示,“偷听语录”作为人们表达自己观察社会结果的形式无可厚非,但既然记录的是他人的行为就难免需要审慎行事。“如果你设身处地替那些被偷听的人想想,自己在街头一句普通的玩笑就可能被人发到网上并且被大家讨论、点评,如果支持你倒还好说,要是大家对你骂声一片,那你能舒服吗?更关键的,你根本没想对别人说,而是被人偷听去的!”她说,“如果参与的人多了,就好像到处都安了个录音机、摄像头,你的个人隐私还有安全感吗?
律师:网友切勿越线侵权
“偷听语录”果真如网友担忧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网友在操作中又应受到哪些约束?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林桂香律师。林律师表示,“偷听语录”中的“偷听”已经不仅仅是“听”,还包括了把“听”到的内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的行为。如果擅自公布的是他人的隐私,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对于网友担心的隐私权,林律师解释,虽然我国的民法基本法即《民法通则》未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但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而且按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是至于隐私权在法律上的概念、内涵、外延和受保护的范围,还有待立法的完善。(方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