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2006年10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陈红就接手了一起遗产继承民事纠纷,遗产是一套住房的二分之一产权,而这套住房总面积还不足40平米,一边是死者的母亲、女儿和兄长,一边是死者第二任妻子及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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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创建和谐社会,在法院系统,要求法官不仅仅是单纯判案,而应尽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缓和及化解原告、被告之间的矛盾,同时又维护法律的公正。1月10日,记者就法院成功调解的此案例找到了陈红法官。
在陈红法官的介绍中,记者了解到,此案的起因是弟弟吴军收入低,结两次婚离两次婚,生有一儿一女,并且一家人一直是租房居住,为让弟弟有个“窝”和帮其供房,哥哥吴洪在其最困难时站了出来,兄弟俩共同贷款买了一套约40平米的商品房。如果房子一直是弟弟和复婚后的第二任妻子骆红及儿女居住,一家人都会相安无事,但后来的情况是弟弟吴军在2005年去世后,房子里住的是骆红及弟弟的儿子吴松。这套房子到底该属于谁?谁能居住?一家人打起了官司,吴军的母亲、女儿吴丽及兄长吴洪作为原告,走上了法庭。
1月11日中午,记者依照法院调解书上记录的地址,花了两个小时,在筑城狮峰路找到了此案被告骆红的家。其住宅位于一居民小区内,骆红的家就在1单元2号。到居委会打听时,因打官司时,法院经常来人了解情况,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几乎都知道骆红的一些基本情况。据他们介绍,骆红的丈夫吴军去世后,家中只有骆红和儿子吴松居住,吴军前妻生的女儿吴丽搬出与奶奶住在一起。骆红每月有140多元的低保金,生活比较困难。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白天,骆红一般不在家,在外打零工。
1月13日晚7时许,记者敲开了骆红的门。得知记者来意后,骆红说,1999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吴军,两人见面后,感觉还不错,当时吴军离婚不久,8岁的女儿吴丽判给吴军。相处一段时间后,2000年3月两人领了结婚证,2001年8月11日,儿子吴松来到人世。2002年9月,因家庭琐事,两人离婚。从结婚到离婚,两人一直买不起房子,是租房住的。
离婚后的事情,在法院调解书上,记录的是2002年12月18日,吴军与其兄吴洪共同向贵阳市工商银行中南支行,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狮峰路,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39.61平方米住宅一套,房价为50304.70元。也就是骆红如今的住处。2003年底,房屋交付使用,当时是吴军和女儿住。
2004年1月6日,骆红与吴军复婚后,其和儿子搬了回来,就在一家四口和和睦睦生活在一起时,一场灾难降临,家中的顶梁柱吴军因病医治无效,于2005年2月8日死亡。
在吴军死后,吴洪开始一人独自供房,从2005年3月起至2006年7月,其共向贵阳市工商银行中南支行交付了购房按揭款5100元,尚欠银行房款5230.27元未归还。贵阳市南明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06年7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房屋的二分之一,系吴军的遗产由骆红两母子继承享有。安葬吴军所欠债务14424元及尚欠的房屋贷款,由骆红归还;并由骆红两母子补偿原告吴丽及吴军母亲各人民币2652.08元。一审宣判后,吴洪与其母亲及吴丽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摆在陈红法官面前的是,房屋法定的产权人只有两人———吴军和其兄吴洪,也就意味着,法院要依法分割的仅仅是房屋二分之一产权的遗产继承,按总房价计算,吴军遗产货币价为2.5万多元。由于房屋是骆红与吴军离婚后复婚前购买的,属婚前财产,所以,法定的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只是吴军的女儿吴丽、儿子吴松及吴军的母亲三人。而骆红作为吴军的配偶,虽说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法仍有继承权。
当时,陈红想的是,如果仅仅是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宣判,虽然当事人双方都不能指出不是公正判决,但由于分割的不是现金,而是一套住房,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双方该怎样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遗产,房屋又让谁继续居住,仍未分割清楚。加之该套住房是银行按揭房,又该让谁继续偿还贷款?等等这些问题,仍会让该案件的当事人继续打官司,根本就不可能做到案结事了。
怎样去断清这桩“家务事”,让失去儿子、失去丈夫、失去父亲的亲人们今后能够和睦相处?陈红开始了此案的调解工作。
通过走访当事人双方居住地的居委会、工作单位及亲朋好友,陈红法官得知,吴家只有兄弟两人,吴洪家的经济条件还不错,在小河购有一套房子。母亲和吴军的女儿吴丽与吴洪住在一起。而骆红两母子的经济条件就很差了,骆红本人没有稳定工作,每个月仅靠100余元的低保维持生计,其母子俩的住处除了涉及纠纷的房屋外,就没有任何房产。陈红告诉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骆红就曾对她说过,要是官司输了,那她和儿子就只能流落街头了。
虽然事过两个月,当与记者谈到调解的情况时,陈红仍回忆起当时的每一个细节。记者注意到,陈红数次提到,要想调解成功,首先必须摆正自己的位子,必须做到不偏不倚,说出的每一句话必须入情入理。在历时1个多月的调解工作中,陈红法官以事实说话,用亲情去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给该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该案的最后调解结果是房屋归骆红两母子所有,2006年11月8日后该房所余贷款由骆红偿还(之前的贷款,吴洪已全部付清);骆红支付吴丽房屋补偿款3852.71元;支付吴洪房屋补偿款30969.72元;支付吴军母亲房屋补偿款3852.71元(注:每一笔款项都有最后的还款日期)。
在记者采访骆红时,骆红说:“2006年11月8日那天,我太高兴了,还钱总比没房子住好得太多了,要不然我和儿子还真不知道今后该怎么办,没房子感觉就像没根一样。虽然现在欠了不少钱,但心里有底呀。”在结束采访时,骆红说,她没想到,自己能遇到陈红这样的好法官。
据统计,2006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共成功调解案件242件。老百姓常说,打官司是劳民伤财的事,上法庭时,谁都能说出个理,就某些案件而言,如果法官们都能做到不是单纯判案,而是去缓和及化解原告、被告之间的矛盾,那就可以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本文除陈红法官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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