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王国俊
金陵晚报报道日前,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律师收费问题进行规范管理。其中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 |
按照这份实施细则,今后对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细则还对收费方式进行了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和耗时多少等情况,采取计件定额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应当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和规定收费标准计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签订合同予以确认。
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当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给律师事务所和有关收费单位。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记者获悉,各级价格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这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内与之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