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员推车丧命 车主公交都赔
法院一审判决车主赔偿原告17万元,兰州市公交集团连带赔偿,车主不服上诉
本报记者 阮磊 宋芳科 为您报道 每天早晨帮车主发动127路公交车,售票员安新(化名)对此早已习以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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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推车时意外丧命 家属索赔19万
2005年2月21日清晨6时许,在兰州九洲大道公交车站门口,为助车发动,安新从车后推车,但没推两步车突然失去控制,恰好此路段是下坡路,车迅速向路边冲过去。安新赶忙追车去挂档,不巧失控客车的左前轮掉进了一坑中,正在挂档的安新被倾斜车辆甩到车门边,就在这时,倾斜的客车偏偏撞上了大树,前车门和大树碰到了一起,被甩出的安新被夹在车门和大树中间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车主黄某以及该车的挂靠单位兰州公交集团赔偿,但三方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不得已,死者家属将车主黄某和兰州公交集团司告上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黄某以及公交集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
车主辩言:
死者自愿推车
不应担责
车主黄某当庭辩称,安新是他车上的售票员,平时他从不让安新帮他发动车,当天出事前,他没有请安新帮助发动车辆,是安新自愿推车的,出事时,安新是严重违规操作,他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公交集团:
没有车产权
无须赔偿
判决:车主赔17万元 公交集团连带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安新间的雇用关系成立,黄某应对安新家属的损失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公交集团对安全监管不力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黄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7万元,公交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黄某不服,上诉到兰州中院。
(责任编辑:韩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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