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再出举措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
“红头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今年第2期《市政府公报》获悉,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再次出台相关《意见》加强政府“红头文件”管理,提出将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效力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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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过去,某些政府职能部门为获得更大利益,常常利用“红头文件”争取有利自身的行政许可权,擅自制定一些“土政策”或“土规定”予以“强行”实施,使群众深受其苦。2001年,我市开始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有效消除了政府各部门随意制定或者乱发“红头文件”的现象。2004年,又施行《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内容、法律依据、制定程序和文字技术规范等均做出详细规定。
在此次新制定的相关《意见》中,具有创新性的一条举措便是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视情况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文件效力自动终止。含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认为需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应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内提出延长有效期的意见或在进行必要修订后重新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审查通过后,应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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