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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交通肇事实为故意杀人
广西首例“借车杀人”案罪犯伏法
法制网桂林1月17日电记者莫小松广西桂林市村民唐双有与他人因宅基地发生纠纷产生积怨,预谋驾车将他人撞死,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双有死刑(本网曾于2006年5月11日报道)。
1998年期间,唐双有家与被害人苏卫红的舅舅文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唐双有与苏卫红多次发生争执、打斗。2003年9月12日,唐双有的哥哥被苏卫红持棒打成轻伤,苏卫红被判刑。两家的矛盾不断加深。唐双有曾在不同场合扬言要用车撞死苏卫红。
2005年10月20日,唐双有驾驶拖拉机,看到苏卫红在公路旁与他同向行走,就从后面朝苏卫红碾去,致其当场死亡。
唐双有立即报案,说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立案调查。但死者家属怀疑唐双有是故意驾车撞人,遂向桂林市刑侦支队报案。
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在调查中也发现,唐双有供述疑点重重,遂将案件移送刑警支队,刑警支队以涉嫌故意杀人对唐双有立案侦查。去年3月底,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唐双有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双有利用交通工具作案后,谎称自己交通肇事而向公安机关投案,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规避法律,故意杀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双有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6403.82元。(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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