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曾连发两起少女掏肠惨案,受害者一死一伤,犯罪嫌疑人乔建国以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乔建国上诉,否认了部分供述,并称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案中关于掏肠杀人的事实,只有乔的供述,没有直接证据指证,而乔又在上诉中推翻了这一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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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终审向公众披露后,不少网友表示强烈愤慨,认为判决有所差池。本网记者连线了大律师网会员律师、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大连)朱作文律师,他认为此案判决不合理。
记者:刑法规定中何为自首?自首情节对于量刑有什么影响?本案中,乔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故意伤害等犯罪事实,属自首吗?
朱作文:1、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还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2、对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根据本案情节描述,乔建国应该算自首,因为公安机关是以故意杀人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交待了强奸和故意伤害等事实,并且已经构成了犯罪,应该算自首。
记者:文中提到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口供而没有证据支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有前期的追凶破案,为何最后说没有证据支持?
朱作文:这一点值得探讨的,因为关于掏肠一节,如果事实的确存在,那就不可能像二审判决那样只有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因为,受害者的尸检报告就能很明显的证明掏肠的事实存在。确认事实并不一定非要直接证据的。如果间接证据能形成很好的证据链也足以说明事实。在本案中,被告人杀人的事实存在,掏肠的事实存在,没有其他人接触尸体,就足以认定该行为系被告人实施。
记者:您对这个最终判决如何看?
朱作文:我认为判决不合理。尽管二审判决没有明确说明不须立即执行的原因,但二审判决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缓期执行,虽然还是死刑,但确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从报道来看,二审作出改变应该是基于两点,第一是自首情节,第二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掏肠的情节。而这两点都很牵强,首先,对于自首,刑法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可是是否从轻是要根据全案的案情,从本案案情来看,自首涉及的犯罪均是围绕同一受害人,且连续实施,从轻处罚显然不适。其次关于直接证据的问题,前面已经论述过,且没有法律依据必须要求有直接证据才能证明事实。如果其掏肠的细节得到证实,那就属于犯罪手段极其凶残,犯罪情节极为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没有任何不立即执行的理由了。另外,对于案件的上述评论,只是针对报道而分析,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一家之言,仅此而已。(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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