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8日电 《人民论坛》近日刊登文章说,反腐败亟待制定一部长期稳定、科学有效的专门法律,以使反腐败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把“双规”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文章说,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有的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较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则没有被上升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经验得不到充分运用,或者因为缺乏规范、制约而在实践中扭曲变形。
比如:举报制度,“双规”、“两指”专案制度,指定管辖、请示报告制度,行贿区别对待制度等等。如果将这些措施和经验法律化、规范化,将给中国一些特殊反腐败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以中国的“双规”制度为例,“双规”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向纪检部门如实说明自己的问题。这主要是对涉嫌职务犯罪或违纪的官员,采取的一种非诉讼的调查方式,在办理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实践中总结创造出来的,现已基本定型,有了较固定的程序。
其特点是:其一,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审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压力下交代问题;其二,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于司法机关没有介入,由纪检部门主持,立、撤案灵活,既可保护干部,澄清问题,又可惩治违纪违法官员,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但文章同时指出,“双规”最大的缺陷是无法可依。毕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因此,“双规”面临两种抉择,要么取消,要么名正言顺的纳入法制轨道。
从实践效果来看,取消是一种消极选择,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严格规范,使之法律化。例如将执法主体规定为反贪污贿赂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严格限定案件类别和执行程序等。但这种特别制度不宜扩大到一切刑事犯罪,无法写入《刑事诉讼法》,只能以专门的《反腐败法》予以合法化。(王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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