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我国在反腐败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经验,有的虽然已经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较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则没有被上升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经验得不到充分运用,或者因为缺乏规范、制约而在实践中扭曲变形。
| |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科学地汇总实践经验,对于宣传和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反腐败斗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树立国家反腐倡廉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专门的《反腐败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这种立法模式有利于集中刑法资源,在遵循刑法典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惩治力度。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国内实情,制定了一些特殊的原则和制度。如有的国家和地区对贿赂罪设置了证据推定制度。中国香港地区的《防止贿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如已证明被告人曾给予或接受利益者,则除能证明被告人曾酬谢别人或受到别人的酬谢,并且此情况在起诉书中受到控告,即应推定此种行为为贿赂,除非相反的情况得到证明。”刑法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设置证据推定制度的。因为这会给诉讼带来很大风险,甚至会造成对人权的侵害,立法机关之所以作出似乎与法律理论不符的规定,实属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因为贿赂行为是一对一的,取证困难,往往证明了行贿,而受贿人拒不承认,或受贿人作了供述,而行贿人不承认,从刑法的角度都难以认定。证据推定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只要确证了一方行贿或受贿,即可推定另一方受贿或行贿,只有在被推定一方提出了反证并经确认的情况下,推定才不成立。因此,我国可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形,制定若干特殊的原则和制度。
(1月9日人民网-人民论坛作者:《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 本报有删节)
欢迎回应 (电邮:shelun@188.com 博客:blog.oeeee.com/shelun)
|